[刑事-甘肃肃北]侯某乙、张某丁(青岛九州)等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一案起诉书
肃检公诉刑诉(2017)16号
被告单位:郑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0****,住所郑州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法人代表宋某某。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4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庄*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期**栋*单元****号,郑州**商贸公司实际负责人。
被告人郑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湖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期**栋*单元****号,郑州**商贸公司总监。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2********,汉族,安徽省**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县**乡**村**组,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街****室,郑州**商贸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县**镇**村*组,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期**栋*单元1202号,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三部经理。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庄*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号楼*单元*号楼员工宿舍,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一部经理。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漯河市**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县**乡**村**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大厦**室,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二部经理。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镇**村*组,住郑州市**市**镇**村*组,郑州**商贸公司市场四部经理。
被告人侯某乙,男,1990年*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期*号楼*层**号,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城县**乡**村,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社区*号楼*单元*楼北侧,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时某某,男,1988年*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新郑市**镇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镇**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号楼*楼,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巩义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附2号,现住河南省巩义市**镇**村*号,河南省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男,1990年*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仙桃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号楼*单元*号楼员工宿舍,郑州某**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94********,汉族,河南省**县人,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村**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期*栋*楼,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陶某某,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93********,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乡**庄*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宫馆*期*栋*楼,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组,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城**号楼*单元**室,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任某某,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995********,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焦作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县**镇**村*组*号,住河南省焦作市**县**镇**村*组*号,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辉县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住河南省洛阳市**县**乡**村*组,河南省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关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河南省辉县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镇**村**号,捕前暂住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小区*号院*号楼,河南省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张某戊,男,汉族,生于1983年*月*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198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镇**村*号,家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镇**村*号,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洛阳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市**镇**村,住洛阳市**市**镇**村,郑州**商贸公司市场业务员。
以上张某甲等20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被告人黄某甲于7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郑某某等二十人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院于2016年12月10日、2017年2月10日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17年3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郑某某三人经商议后共同成立了郑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业务为网上经营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农产品、金属材料等产品以及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策划,公司由宋某担任法人代表,郑某担任某某公司市场总监。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负责先后与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单位)的李某某、杭州市弧润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曹某某取得联系,经申请后,**公司通过会员单位得到了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授权,成为上述两公司现货交易平台的“居间商”,可以以代理商的身份发展客户在两个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客户在平台投资后根据两个平台现货交易曲线图确定买卖点位,高抛低吸进行自主交易。而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根据**公司发展客户的交易金额在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会员单位对应发展的客户亏损及按照交易手数计算的手续费打包,以“返佣”方式转帐到会员单位账户,李某某、曹某某再按照与某某公司事先约定的“返佣”分配比例(**公司分得90%,会员单位得到10%)转账给**公司指定的账号。被告人郑某某主要负责某某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员工培训、公司财务等工作,同时还冒充现货交易的“专业指导老师”对客户进行“交易指导”。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郑州**公司陆续招聘张某乙、张某丙、侯某某、闫某某、张某丁、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关某某、陈某某、侯某某、陶某某、时某某、任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张某戊等17人为公司员工,并相继任命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侯某某、闫某某四人为公司四个市场部的负责人。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公司作为“居间商”的利润来源就是赚取客户的交易亏损(“头寸”)和交易手续,且相关现货交易平台明文规定禁止会员单位、居间商进行虚假宣传和诱导客户操作,仍安排郑某某负责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并开展业务。被告人郑某某在培训过程中指使员工编造虚假姓名和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珍爱网、百合网等婚恋网站上注册账号,将自己包装为年龄在50-55岁之间,年收入不菲的丧偶或离异成功男士,在婚恋交友网站上寻找年龄在43-55岁之间,并具备一定投资能力和投资时间的单身女性作为发展目标。张某乙等被告人按照郑某某等人培训的内容和预先设定的聊天模板,在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逐步建立感情后,适时介入期货、现货投资话题,引诱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等平台进行现货投资,同时上述被告人通过会员单位提供的模拟客户端进行虚拟投资交易,并将模拟盘交易盈亏截图冒充实盘数据发送给被害人,诱导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不断在平台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现货交易。在引诱被害人入金之后,各被告人又积极向被害人推荐所谓的“专业指导老师”(通常由郑某某或公司各市场部经理冒充),在被害人交易过程中违规进行所谓的专业指导,诱导被害人在平台上频繁进行交易,致使大量被害人投入资金后在交易中不断被收取高额手续费,而且大部分被害人的投资在最终均处于大幅亏损状态。
交易平台通过后台数据对被害人投入交易资金进行结算之后,属于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客户的亏损资金通过交易平台渠道由李某某从青岛九州平台管理端提现至湖北鑫钱翔公司对公账户,再以网银转账的方式转款至李某某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148502********),然后按照按事先约定的分配比例转款至郑某某银行卡内;属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客户的亏损资金由曹某某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管理端提现至曹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170015400********),再按事先约定的分配比例以网银转账的方式转款至宋某某某(卡号为62170015400********)和胡某某(卡号为62170024300********)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张某甲等人在经营**公司期间,利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共骗取35名被害人现金2689651.91元,用于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公司周转日常费用及张某甲、郑某某、宋某某挥霍。
通过以上操作方式,被告人张某乙、侯某某、张某丙、闫某某4人作为各市场部的负责人,单独或者伙同郑某某以及各自所在市场部员工,对各自对应的客户进行违规操作指导,造成被害人资金大量被骗取。被告人张某丁、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关某某、陈某某、侯某某、陶某某、时某某、任某某、肖某某、李某某、张某戊等13人积极接受郑某某以及各自所在市场部负责人的指导,利用虚假身份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交易,致使被害人资金被骗取。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张某丙担任**公司市场一部经理期间,在被告人郑某某的指使下,对其一部员工尹某某、张某丁、陶某某(后调往市场三部)、黄某乙、李某某(后调往四部)等进行培训,诱骗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刘某甲、陈某某、刘某乙、吉某某、付某某、满某某、胡某某、赵某某等10人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公司平台上投资交易,造成陈某某损失35744.11元、杨某某损失166404.86元、刘某甲损失88660元、陈某某损失79477.32元、刘某乙损失51052.48元、吉某某损失83502.96元、付某某损失48218.26元、满某某损失33952.62元、胡某某损失63834.86元,赵某某损失8907元(损失128907元,因其在案发前投诉退赔12万元),总计骗取他人682952.18元,张某丙从中获利分赃44585元。其部门员工涉及的诈骗事实有:(1)被告人尹某某在某**公司工作期间,以“张北”(53岁,丧偶,在山东济南做建筑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的信任后,引诱陈某某、杨某某二人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分别入金50000元、200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陈某某、杨某某分别损失35744.11元、166404.86元。尹某某又以“张明辉”(53岁,丧偶,在山东济南做建筑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刘某甲的信任后,引诱刘某甲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入金101818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刘某甲损失88660元。尹某某合计诱骗3名被害人入金351818元,损失290808.97元,其本人分得赃款41993.70元。(2)被告人张某丁在**公司工作期间,以“金启平”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后,引诱陈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投资平台入金1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陈某某损失79477.32元;被告人张某丁又以“王国家”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刘某乙、吉某某的信任,引诱刘某乙、吉某某向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投资平台分别入金52000元、1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刘某乙损失51052.48元,吉某某损失83502.96元。被告人张某丁合计骗取3名被害人入金252000元,损失214032.76元,其本人分得赃款5847元。(3)被告人陶某某在**公司一部工作期间,分别以“赵子豪”(在山东济南做生意的老板)、“张强”(在济南做医疗器械生意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付某某、满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付某某、满某某分别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投资100000元、103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被害人付某某、满某某分别损失48218.26元、33952.62元。被告人陶某某在市场一部工作期间合计骗取2名被害人入金203000元,损失82170.88元,其本人分得赃款24356.5元(包括三部工作时的工资)。(4)被告人黄某乙在**公司工作期间,以“李国清”(53岁,丧偶,在沈阳经营保温材料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胡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胡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上投资7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胡某某损失63834.86元,黄某乙分得赃款100元。(5)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以“江百川”(48岁,单身,为西安一钢材公司的领导)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赵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赵某某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入金131488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致使赵某某损失128907元。后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前往青岛九州公司进行投诉,2016年7月28日,经青岛九州公司协调,郑州**商贸有限公司退赔赵某某现金120000元,赵某某实际损失8907元。2、被告人侯某甲在担任**公司市场二部业务经理期间,以“郑家豪”(55岁,丧偶,在福建做茶具生意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谭某某的信任,引诱谭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1068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谭某某损失78800元。
同时侯某甲还在郑某某的指使下对市场二部业务员黄某甲、陈某某、关某某等进行培训,并伙同郑某某及市场二部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在投资平台入金并违规进行交易指导,诱骗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金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党某某等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杭州三点零易货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造成张某某损失33835.8元,杨某某损失32573.82元,金某某损失163616.34元,杨某损失148089元,刘某某损失33554.68元,党某某损失36163.07元,。
以上侯某某本人骗取78800元,与二部业务员伙同骗取被害人447832.71元,合计526632.71元,侯某某分得赃款56619元。其员工涉及的诈骗事实有:(1)被告人黄某甲在某某公司工作期间,以“周国辉”(男,50岁,丧偶,苏州电子元件厂总经理)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金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金某某3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分别投资54940元、40688元、200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张某某损失33835.8元,杨某某损失32573.82元,金某某损失163616.34元。被告人黄某甲合计骗取3名被害人入金295628元,损失230025.96元,其本人分得赃款15725元。(2)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以“陈君成”(男,56岁,丧偶男士,系山东崂山开起重机厂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的信任,引诱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投资156800元、50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被害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损失148089元、33554.68元。被告人陈某某合计骗取2名被害人入金206800元,损失181643.68元,其本人分得赃款46653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近亲属代其退赔了分得的全部赃款,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3)被告人关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以“洪东国”(47岁,丧偶,在北京做家具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党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党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51888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党某某损失36163.07元,被告人关某某分得赃款4627元。3、被告人张某乙在担任**公司市场三部业务经理期间,以“吕煜”(男,单身,在湖南长沙做红酒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的信任,引诱唐某某在青岛九州现货交易平台入金117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唐某某损失102914.91元。
同时张某乙还在郑某某的指使下对市场三部业务员侯某乙、时某某、任某某(后调往市场四部)、陶某某等进行培训,并伙同郑某某及市场二部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在投资平台入金并违规进行交易指导,诱骗被害人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蔡某某、金某某、鄢某某等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最终被害人卢某某损失434425.35元,吴某某损失35784.84元,被害人杨某某损失78261.3元,蔡某某损失239506.03元,金某某损失77980.06元,鄢某某损失25358.45元。
以上张某乙本人骗取102914.91元,伙同三部业务员骗取891316.03元,合计994230.94元,张某乙从中分得赃款61990.2元。其员工涉及的诈骗事实有:(1)被告人侯某乙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张瑞森”(49岁,丧偶,在郑州承包工程)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卢某某、吴某某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分别入金500000元、50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引诱被害人杨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入金106888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被害人卢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分别损失434425.35元、35784.84元、78261.3元。被告人侯某乙合计骗取3名被害人入金656888元,损失548471.49元,其本人分得赃款44684元。(2)被告人时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以“李涛”(单身,做建筑工程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蔡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蔡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入金3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蔡某某损失239506.03元。被告人时某某分得赃款47446元。(3)被告人任某某在**公司三部工作期间,以“潘龙建”(52岁,单身,在上海做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金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1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被害人金某某损失77980.06元,被告人任某某分得赃款20460元。(4)被告人陶某某在**公司三部工作期间,以“张建国”(丧偶,在河南郑州做医疗器械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鄢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鄢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入金51888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被害人鄢某某损失25358.45元。4、被告人闫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及担任该公司市场四部负责人期间,以“宋志国”(55岁,丧偶,在昆明做药材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雷某某、李某甲、桂某某、李某乙、魏某某、廖某某、杨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信任后,引诱雷某某、李某甲、桂某某、李某乙、魏某某、廖某某在青岛九州现货交易平台分别投资90000元、61600元、36500元、50035元、50000元,78266元进行现货原油投资,引诱被害人杨某某、黄某某、周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50000元、102000元、151000元。最终被害人雷某某损失33560元,李某甲损失19138.38元,桂某某损失20253.43元,李某乙损失41015元,魏某某损失25894.38元,廖某某损失65242.33元,杨某某损失35741.12元,被害人黄某损失75344.23元,周某某损失71607.21元。
同时闫某某还在郑某某的指使下对市场四部业务员肖某某进行培训,并伙同郑某某、肖某某引诱被害人在投资平台入金并违规进行交易指导,诱骗被害人潘某某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投资交易,造成被害人潘某某被骗98040元。
以上闫某某本人骗取387796.08元,伙同四部业务员骗取98040元,合计485836.08元。其员工涉及的诈骗事实有:
被告人肖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以“梁勇”(男,51岁,单身,在陕西省西安市做电子元器件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潘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潘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1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潘某某损失98040元。5、被告人张某戊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张为民”(年龄50岁,丧偶,在上海做电子科技生意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张某某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101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被害人张某某损失23197.71元,被告人张某戊分得赃款14746元。
二、非法经营罪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郑某某经商议后成立了郑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由张某甲、宋某某出资,宋某某担任法人代表,郑某某任市场总监负责管理运营),该公司明确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农产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矿产品、五金交电、建材、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服装服饰、针纺织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郑某某明知郑州**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现货经营内容,仍由张某甲、宋某某出面与青岛九州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杭州市弧润商贸有限公司联系现货交易平台进行对接,成为上述两公司现货交易的“代理商”(居间商),从网上发展客户在两个现货交易平台投资入金进行现货交易,从中谋取利益。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公司运行过程中,郑某某利用担任公司市场总监的条件,培训张某戊等17名员工在婚恋网站以虚假身份诱骗女性被害人作为发展对象并建立感情,逐步引诱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入金进行现货产品交易,并通过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违规进行操作指导、发送模拟盘截图引诱被害人交易、借感情名义引诱被害人交易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入金操作,导致被害人大量亏损,至案发时**公司发展的会员大部分亏损。经统计,**公司引诱本案35名被害人入金3815599元,公司非法获利共计2813588.89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户名为胡某某,账号为62170024300********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95765.85元;对户名为郑某某,账号为62220817020********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00030.65元。总计冻结695796.5元。
证实以上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商贸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宋某某明知郑州**公司无经营现货交易的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积极联系成为青岛九州交易中心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两个现货交易平台的居间商,为了提升公司的“返佣”数额,三被告人积极指导公司业务员采取欺骗手段引诱大量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等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并在客户交易过程中采用发送虚假模拟盘交易截图、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违规指导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大量亏损,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截至案发,**公司发展的客户涉及本案的投资入金共计3815599元,公司非法获利共计2813588.89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单位郑州**商贸公司及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侯某某、闫某某身为郑州**公司的部门经理,明知公司的利润与客户的交易亏损成正比,仍然指导公司业务员张某丁、尹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关某某、陈某某、候某某、陶某某、时某某、任某某、肖某某、李某某等人以虚假身份诱骗被害人入金,然后采用发送模拟虚假交易盘截图引诱交易、以感情逼迫交易、违规指导客户交易等手段,达到被害人在现货交易平台上投资大量亏损的目的,以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宋某某三人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诈骗数额达2689651.9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乙、张某丙、侯某某、闫某某四人为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诈骗数额分别达994230.94元、659754.61元、526632.71元、485836.08元;其余13名被告人为起次要作用的参与者,其中被告人候某某诈骗数额为548471.49元,尹某某诈骗数额为290808.97元,时某某诈骗数额为239506.03元,黄某甲诈骗数额为230025.96元,张某丁诈骗数额为214032.76元,陈某某诈骗数额为181643.68元,陶某某诈骗数额为107529.33元,肖某某诈骗数额为98040元,任某某诈骗数额为77980.06元,黄某乙诈骗数额为63834.86元,关某某诈骗数额为36163.07元,张某戊诈骗数额为23197.71元,李某某诈骗数额为8907元,以上20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才 魏晓军 刘扬 2017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金塔县看守所;其他19名被告人羁押于酒泉市肃州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18份; 3、侦查卷宗4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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